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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
「倍康泰」癌症保障计划
手册
「倍康泰」癌症保障计划(非香港居民版)

备注︰

  1. 本公司有权更改保费、条款及条件及保障赔偿表,本公司将于保单周年日最少30天之前以书面通知有关变动。
  2. 癌症指由病理报告中关于恶性程度的组织学证据来确定的恶性肿瘤而具有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及扩散并入侵人体组织,包括白血病,但不包括i)任何被形容为癌前病变、非侵袭性肿瘤或原位癌之病变;ii)任何AJCC第一期或以下的非恶性黑色素瘤之皮肤癌;iii)与人类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同时存在的所有肿瘤;或iv)相同或低于RAI氏第0期之慢性淋巴白血病(CLL)。
  3. 原位癌指癌细胞定点的自地新生长,而并未因此侵入正常细胞组织。 「侵入」指渗入及/或活跃地破坏细胞组织或周围的细胞组织并穿过基层膜。原位癌之诊断必须由病理活组织检测结果作证,并经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认,单凭临床及细胞诊断将不足以符合本准则。就子宫颈原位癌,程度须为CIN III,并为病理组织学所确认为原位癌。就前列腺原位癌,程度须为PIN III,并为病理组织学所确认为原位癌。
  4. 若是多于一个受保癌症,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将被视为单一及相同受保癌症并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共用每次受保癌症限额,除非︰
    1.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属不同组织病理学,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相距最少一年;
    2.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属相同组织病理学,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并非为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复发或扩散,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相距最少一年;或
    3.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属相同组织病理学,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为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复发或扩散;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与紧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诊断日期,相距最少五年;及;
      • 之前的受保癌症于五年内曾经完全缓和(该状况须由注册专科医生证实,及提供临床、显影、化验报告)。
  5. 不包括已由政府、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法例、医疗计划或保险计划赔偿之任何住院、手术及/或医疗费用。而未获医疗计划或保险计划赔偿之费用则不在此限。
  6. 每次受保癌症限额指同一受保人之所有生效及已终止的「倍康泰」癌症保障计划下为一个受保癌症所有已支付及将支付的累积赔偿金额上限(适用于诊断赔偿、住院赔偿、门诊治疗、重建手术赔偿及监察检查赔偿)。
  7. 终身赔偿额指在同一受保人之所有生效及已终止的「倍康泰」癌症保障计划下所有已支付及应支付的累积保障金额上限(适用于诊断赔偿、住院赔偿、门诊治疗、重建手术赔偿及监察检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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